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9月17日,北京昌平法院召開“無書面借款合同類民間借貸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在一起案例中,老人將兒子和前兒媳告上法庭要求償還自己和老伴給被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錢款35萬余元。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定其中部分錢款屬于民間借貸,判決被告償還老人10.75萬元。
孫大媽與梁大爺育有一子梁先生。梁先生于2013年與劉女士結婚,2023年離婚。離婚后,孫大媽以民間借貸為由將劉女士、梁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返還借款35萬余元,具體包括:2013年給付劉女士的彩禮5萬元;2015年代梁先生償還購買梁大爺名下車輛的借款15萬元;2022年向梁先生轉賬的3萬元;2022年代劉女士償還的借款尾款7500元;2019年至2021年代梁先生、劉女士償還的用于劉女士生意周轉的10萬元;劉女士生育時給付的2萬元。
梁先生對孫大媽訴稱事實及訴求均無異議,同意與劉女士共同承擔還款責任,雙方各擔一半。劉女士則辯稱,孫大媽此舉是在創(chuàng)設夫妻共同債務,目的是協(xié)助梁先生在離婚財產(chǎn)分割中多分財產(chǎn),故不同意孫大媽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孫大媽主張的借款中:第一筆彩禮5萬元屬于婚姻家庭糾紛范疇,并非民間借貸,應另行解決;第二筆15萬元系用于購買梁大爺名下車輛的款項,不構成借貸關系,不予支持;第三筆3萬元轉賬因劉女士否認,且梁先生未能證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予支持;第四筆代還的7500元及第五筆代還的10萬元借款,有證據(jù)及雙方陳述佐證,劉女士未舉證證明其與梁先生已自行償還,故支持孫大媽要求二人共同還款的主張;第六筆生育時給付的2萬元因無證據(jù)佐證,不予確認。
另外,梁先生對孫大媽訴求無異議,其作為孫大媽之子,可就法院未支持部分自行履行。綜上,法院判決梁先生、劉女士共同償還孫大媽10.75萬元。
編輯 劉倩 校對 張彥君